碲锭质量标准YS/T 222—1996(国标)
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
YS/T 222—1996
碲锭
Telurium ingots
1996-02-02发布1996-12-01实施
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
前言
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原苏联标准 rOCT 17614 -80《工业磅技术条件》,结合我国碲产品生产实际情况,对原行业标准YS/T22-94《碲》进行修订而成的。
本标准与原苏联标准 rOCT17614-80《工业碲技术条件》比较,牌号Te-1,Te-2产品所分析的杂质元素个数比原苏联标准多铋、砷、镁3个元素,相应杂质元素含量有5个元素,即铜、铝、铁、钠、硫含量比其低,其余杂质元素含量大都与其相当,所含杂质元素总量比其相应牌号所含的杂质元素总量低。
本标准与原行业标准YS/T22-94《碲》比较,除钠、砷个别杂质元素含量未变化外,其余相应杂质元素含量和杂质总量都有明显降低。本标准水平较原行业标准水平有提高。
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原行业标准YS/T 222-94。
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。
本标准由沈阳冶炼厂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闰国平、李晓丽、吕德海。
1.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蹄锭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由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所得含碲的阳极泥、烟灰及其他物料,经湿法冶金处理生产的碲锭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250-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
GB 8170-87 数字修约规则
YS/T 227.1~227.11-94 碲化学分析方法
3. 技术要求
3.1 牌号
根据产品化学成分的不同,产品分为Te-1,Te-2,Te-3三个牌号。
3.2 化学成分
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
表1 %
牌号 |
化学成分 |
||||||||||||
Te 含量 不小于 |
杂质含量,不大于 |
||||||||||||
Cu |
Pb |
AI |
Bi |
Fe |
Na |
Si |
S |
Se |
As |
Mg |
杂质总和
|
||
Te-1 |
99.99 |
0.001 |
0.002 |
0.000 9 |
0.000 9 |
0.000 9 |
0.003 |
0.001 |
0.001 |
0.002 |
0.000 5 |
0.000 9 |
0.01 |
Te-2 |
99.9 |
0.003 |
0.004 |
0.003 |
0.002 |
0.004 |
0.006 |
0.002 |
0.005 |
0.02 |
0.001 |
0.002 |
0.1 |
Te-3 |
99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- |
1.0 |
3.3 外观质量
3.3.1 磅锭为银灰色。
3.3.2 碲锭表面应洁净,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。
3.4 外形
碲锭以长方梯形供货,锭重1-5kg,
3.5其他
需方如有特殊要求,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。
4 试验方法
4.1 碲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YS/T 227.1-227.11的规定进行。
4.2 碲的外观质量用肉眼检查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查和验收
5.1.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5.1.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。
5.2 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熔铸一锅为一批。
5.3 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对其化学成分、外观质量进行检验.
5.4 仲裁取样
5.4.1 取样: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%的碲锭,但不少于2块。用10^~15mm的钻头,在碲锭表面对角线的中点及距两端点各四分之一处钻取,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,并去掉表层。
5.4.2 制样:将取得的试样用不锈钢乳钵研碎,缩分至不少于100g,再用玛瑙乳钵继续研磨至粒度不大于0.25mm。分三袋,每袋不少于30g,
5.5 检验结果的判定
5.5.1 碲含量的判定:Te-1,Te-2牌号碲含量为100%减去产品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;Te-3牌号的含量为产品直接分析测定值.
5.5.2 杂质含量的判定: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 8170中第3章规定进行;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,按GB1250中5.2.2条判定实测杂质含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5.5.3 产品的判定:每批产品检验后,凡不符合3.2条规定时,应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,凡不符合3.3条规定的产品,应视该锭为不合格品。
5.5.4 仲裁时,仲裁检验结果为该批产品最终判定。
6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6.1包装
碲锭用防湿包装纸包好,置于木箱或铁桶内,用碎纸等塞紧。每箱只准装同一牌号的蹄锭,每箱净重不大于25kg.
6.2 标志
木箱或铁桶上应标出: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净重及块数、生产日期,并有防震、轻放字样或标志。
6.3 运输
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,要仔细操作,摆放整齐,避免其受到碰撞,且应注意防潮包护。
6.4 贮存
碲锭应贮存于干燥、凉爽、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.
6.5 质量证明书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a)供方名称和商标;
b) 产品名称。
c)牌号、批号,
d)净重及件数;
e)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
f)本标准编号;
g)出厂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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