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碲锭质量标准YS/T 222—1996(国标)

来源:$article_from_name$ 2018-02-27 17:23:33      点击: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

YS/T 222—1996

碲锭

Telurium ingots

1996-02-02发布1996-12-01实施

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

前言

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原苏联标准 rOCT 17614 -80《工业磅技术条件》,结合我国碲产品生产实际情况,对原行业标准YS/T22-94《碲》进行修订而成的。

本标准与原苏联标准 rOCT17614-80《工业碲技术条件》比较,牌号Te-1,Te-2产品所分析的杂质元素个数比原苏联标准多铋、砷、镁3个元素,相应杂质元素含量有5个元素,即铜、铝、铁、钠、硫含量比其低,其余杂质元素含量大都与其相当,所含杂质元素总量比其相应牌号所含的杂质元素总量低。

本标准与原行业标准YS/T22-94《碲》比较,除钠、砷个别杂质元素含量未变化外,其余相应杂质元素含量和杂质总量都有明显降低。本标准水平较原行业标准水平有提高。

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原行业标准YS/T 222-94。

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。

本标准由沈阳冶炼厂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闰国平、李晓丽、吕德海。

 

1.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蹄锭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由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所得含碲的阳极泥、烟灰及其他物料,经湿法冶金处理生产的碲锭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GB 1250-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

GB 8170-87 数字修约规则

YS/T 227.1~227.11-94    碲化学分析方法

3. 技术要求

3.1 牌号

根据产品化学成分的不同,产品分为Te-1,Te-2,Te-3三个牌号。

3.2 化学成分

 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

表1      %

 

牌号

化学成分

Te 含量 不小于

杂质含量,不大于

Cu

Pb

AI

Bi

Fe

Na

Si

S

Se

As

Mg

杂质总和

 

Te-1

99.99

0.001

0.002

0.000  9

0.000  9

0.000  9

0.003

0.001

0.001

0.002

0.000  5

0.000  9

0.01

Te-2

99.9

0.003

0.004

0.003

0.002

0.004

0.006

0.002

0.005

0.02

0.001

0.002

0.1

Te-3

99

-

-

-

-

-

-

-

-

-

-

-

1.0

3.3 外观质量

3.3.1 磅锭为银灰色。

3.3.2 碲锭表面应洁净,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。

3.4 外形

碲锭以长方梯形供货,锭重1-5kg,

3.5其他

需方如有特殊要求,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碲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YS/T 227.1-227.11的规定进行。

4.2 碲的外观质量用肉眼检查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查和验收

5.1.1 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
5.1.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。

5.2 组批
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熔铸一锅为一批。

5.3 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对其化学成分、外观质量进行检验.

5.4 仲裁取样

5.4.1 取样: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%的碲锭,但不少于2块。用10^~15mm的钻头,在碲锭表面对角线的中点及距两端点各四分之一处钻取,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,并去掉表层。

5.4.2 制样:将取得的试样用不锈钢乳钵研碎,缩分至不少于100g,再用玛瑙乳钵继续研磨至粒度不大于0.25mm。分三袋,每袋不少于30g,

5.5 检验结果的判定

5.5.1 碲含量的判定:Te-1,Te-2牌号碲含量为100%减去产品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;Te-3牌号的含量为产品直接分析测定值.

5.5.2 杂质含量的判定: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 8170中第3章规定进行;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,按GB1250中5.2.2条判定实测杂质含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
5.5.3 产品的判定:每批产品检验后,凡不符合3.2条规定时,应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,凡不符合3.3条规定的产品,应视该锭为不合格品。

5.5.4 仲裁时,仲裁检验结果为该批产品最终判定。

6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
6.1包装

碲锭用防湿包装纸包好,置于木箱或铁桶内,用碎纸等塞紧。每箱只准装同一牌号的蹄锭,每箱净重不大于25kg.

6.2 标志

木箱或铁桶上应标出: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净重及块数、生产日期,并有防震、轻放字样或标志。

6.3 运输

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,要仔细操作,摆放整齐,避免其受到碰撞,且应注意防潮包护。

6.4 贮存

碲锭应贮存于干燥、凉爽、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.

6.5 质量证明书
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
a)供方名称和商标;

b) 产品名称。

c)牌号、批号,

 d)净重及件数;

e)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

f)本标准编号;

g)出厂日期。